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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主播有情感纠纷 男子买来对方个人及父母信息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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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身份信息抹黑女主播被判刑

与斗鱼女主播有情感纠纷,男子买来对方个人及父母信息抹黑,被判缓刑

现在直播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一种娱乐休闲方式。有人通过直播赢得粉丝关注,从中获取商机,有一些人利用直播平台做出一些非法之事。

记者从株洲醴陵市公安局获悉,男子刘某因在“斗鱼”直播平台编发侮辱主播李某和其父母的文字和语言,被法院判刑。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株洲报道

网络斗鱼主播李某,靠着清纯可爱的形象,拥有一大票粉丝。然而在今年4月左右,李某却遭到了事业的“滑铁卢”,粉丝纷纷脱粉,直播收入锐减。

这一切都是来自刘某的报复。因为两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刘某花钱买来李某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肆发布、抹黑。

近日,株洲醴陵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购买信息抹黑并恐吓女主播

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刘某因与网络斗鱼女主播李某发生感情纠纷,为泄愤报复,决定抹黑李某在网上“清纯可爱”的形象。

刘某先用自已的QQ联系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吴某,分别以200元至500元不等的价格三次从吴某处购买了李某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

拿到信息之后,刘某进行了编辑,并在照片上添加辱骂李某及其父母的文字,再通过其微博账号和购买的几十个鱼吧账号将上述信息多次发布在网上,还留言“李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此篇微博及帖子的点击阅读量多达10000余次。

为了更好地实现报复的目的,刘某还利用鱼吧账号大量添加李某的粉丝,将李某的照片及个人身份信息私发给粉丝,甚至在与粉丝的聊天中发表恐吓李某的言论和在天猫购买刀具的订单截图,扬言要蹲点杀害李某。

在刘某一系列操作之下,李某在此期间因恐惧不敢出门。李某也因此事件在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了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她取消了关注。

买卖个人信息的均被判刑

吴某又是怎么获取李某及其家人的信息呢?

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吴某在网上得知代理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可以获利,遂购置了电脑、手机等工具,利用在网上购买的20余个号码,在QQ群、微信群以及“代办查人”论坛内发布广告信息。

吴某先是在网上寻找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客户”,待与“客户”联系并谈好价格后,遂将“客户”需要查询的内容通过QQ发给上家“小陈”(情况不详)。得到“小陈”反馈的查询信息后,吴某再将“小陈”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或者银行卡账号连同查询的个人信息一起转发给“客户”。

“客户”得到信息付款后,“小陈”按照每条信息10至30元不等的返利以邮寄现金的方式将钱返给吴某。从2019年4月1日至5月17日,吴某的“客户”查询付款676次,涉案金额共计78977.1元,其中吴某个人非法获利10000余元。

案发后,吴某主动向醴陵市公安局退赃60000元。

醴陵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案情,刘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吴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解读

当事男子为什么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通常与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状况等相关。即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要该内容毁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就属于侮辱。

2.构成侮辱罪的情形有四种:(1)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使用强力逼迫他人作难堪的动作等。

(2)非暴力的动作侮辱。例如,与他人握手后,随机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3)言词侮辱。即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4)文字或图片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3.侮辱的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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