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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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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83]1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
和改革工资制度使用资金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用资金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劳动局根据劳动人事部的文件,结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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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制订本市的补充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责成市财政局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的文件,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市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使用资金问题的实施细则;责成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共同制订今年企业调资时使用自有资金的监督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为了研究讨论本市调资中的有关问题,市人民政府将于近期内召开本市企业调整工资工作会议。企业的调资工作,需待全市工资会议讨论,制订本市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报劳动人事部批准后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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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
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劳人薪[1983]36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于今年四月十四日以国发〔1983〕65号文件批转了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三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现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工资的范围
    1、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和未列入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调整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均列入这次调整工资的范围。
    2、上述单位中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是:
    (1)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职工中,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
    (2)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未列入一九八一年调整工资范围的,属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职工。
    (3)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4)上山下乡插队满五年以上的原城镇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分配到调整工资单位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不含大、中专毕业生。插队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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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
    (5)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的调整范围。
    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应做到不重不漏。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后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未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调整工资的职工,可以列入调整工资范围;在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已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范围的职工,调到这次调整工资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不能再列入调整工资范围。
    二、关于调整工资的办法
    1、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企业调整工资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两年内进行。凡是调整工资的职工,都要经过考核。
    2、凡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调整工资应具备的条件,自有资金又比较充足的企业,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调整职工的工资。虽符合企业调整工资应具备的条件,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没有自有资金的企业,可以按照上级分配的增加工资指标,在一九八三年先给一部分职工调整工资,一九八四年再调整其他职工的工资;也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对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增加的工资,根据上级安排的增加工资指标和自有资金的情况,一九八三年先发一部分,其余部分一九八四年再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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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这次调整工资,对经过考核,确实起骨干作用的下列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可以较多地增加工资,即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
    (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一级及其以下的。
    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八年制毕业生,较多增加工资的工资级别杠杠,可比本科毕业生高一级。同期毕业并参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较多增加工资的工资级别杠杠,可比本科毕业生低一级。
    (2)一九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正式授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等及其以上职称,现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年限和工资级别与上述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相同的。
    (3)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一九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二级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届毕业生、标准工资额相当国家机关行政二十三级及其以下的。
    4、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级以上(含十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升级。
    5、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机关行政十一级至十四级的企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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