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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建刚就地方立法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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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日报记者
 

  开栏的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地方立法工作会议精神,系统宣传地方立法工作的意义、规程及相关知识,从今天起本报开设“地方立法工作”专栏,以期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切实提高认识,关注、支持、参与我市的立法工作,为建设法治衡水作出新的贡献。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行了修正,将立法权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同时明确了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宪法中予以明确。在这个过程中,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我市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国家立法体制的重大变化,必将对我市经济社会生活发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深入了解这方面的具体情况,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建刚。
  记者: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有何意义?
  李建刚:行使地方立法权,是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地方治理自主性的体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各项事业的法治保障需求十分迫切。作为设区的市被赋予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我市治理体系更加全面,开拓了治理能力建设的新领域,也会使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法治保障更具体、更直接、更有针对性,能够极大地激发和调动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群众参与经济、社会事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衡水提供了新动力。
  记者: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权限是什么?
  李建刚:《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权限范围就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范围比较宽泛。例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包括大气、水、土地、森林、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历史文化保护看,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节庆、庙会、民间艺术活动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记者: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开展了哪些工作?
  李建刚:我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后,高度重视,在省人大的精心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在立法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立法工作人员选配以及培训、立法项目征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出台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通过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2年立法规划》《衡水市人大常委会2017—2018年立法计划》,正研究制定《衡水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先后组织有关人员赴苏州、无锡、重庆、杭州、泉州等市人大考察学习,选派多名同志参加了全国人大和省人大组织的立法工作培训学习,并积极开展立法需求调研。目前,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市六届人大常委第十一会议初次审议,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拟提请今年8月份召开的第十二次常委会会议进行二审,力争尽快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我市地方立法理念是什么?
  李建刚:《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规定:本市地方立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在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的前提下,不搬不抄,避免大而全,追求小而精,在精细化、具体化、行得通、真管用上下功夫。地方立法中,维护法制统一是前提,地方特色是内容,可操作性是重点。“不抵触”必须坚持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具体内容、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有特色”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地方立法要充分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就是要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地方性法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上位法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对上位法没有充分考虑到的问题予以补充,确保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记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李建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程序,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和公布四个阶段。
  提出法规案,即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主体,按照法规案的重要性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会前将法规草案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
  审议法规案,涉及全局、事关重大的法规案,可以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需要对有关重大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法规案表决,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要经全体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委会全体人员过半数通过为有效。
  地方性法规报批,即地方性法规案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15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性法规公布,指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向社会予以公布。
  记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如何形成的?
  李建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形成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在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前,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项,根据立法规划、计划确立立法项目;(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3)进行调查研究;(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5)起草条文;(6)征求各方面意见;(7)形成正式的法规草案。
  二是在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法规案的表决稿。
  记者:市人民政府法规案的提出过程中有哪些职责?
  李建刚: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政府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提案主体,也是起草主体。因为政府有立法的需求,有起草的条件。为此,《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规定: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由市长签署。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讨论的法规案草案出具书面审查报告。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法规案草案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由牵头部门起草迟交原因说明,经法规案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牵头部门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记者: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怎样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李建刚:民主立法是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以下六个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1)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市的立法建议项目。(2)立法规划和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布,并收集意见建议。(3)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4)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5)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利益相关群体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6)重要的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衡水日报》)、网络平台(《衡水人大信息网》、“衡水人大”公众号)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地方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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