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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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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网讯(记者刘灏 通讯员肖晟程)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案件由该院副院长黎炽森担任合议庭审判长,龚麒天、刘小鹏两位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上诉人钟利民与上诉人碧欧公司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钟利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引起广泛关注,源于该院在审理本案时,探讨了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司法认定标准、探讨了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以及在审判中思考可关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据了解,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着重考虑了独创性标准中质和量方面的要求。著作权法上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有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质的要求是指作品中所反映出的个性,而量的要求是指作品具有某种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对于美术作品而言,虽然不能采用艺术上的标准来判断其独创性,但仍要求美术作品能以其自然的外观带给普通公众美学上的感受,即要求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同时,作品必须有一定的长度,才能表达出作者的思想情感或者传递一定的信息,单纯的个别字词或字词的简单组合,往往难以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或者传递一定的信息。

  与此同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还探讨了如何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著作权与商标权在权利主体、权利产生、权利的客体方面存在区别,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权利自作品创造完成自动产生,权利无需经过国家实质性审查以及权利保护范围不受产品类别限制等特点,因此,应合理界定著作权的权利边界。

  商标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即权利人在先使用的商业标识被他人抢注后,权利人以该在先商业标识作为著作权,主张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而提起诉讼,实践中将其称为“商标版权化”。对于权利人在先使用商标标识的保护,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对该商业标识主张著作权法保护,仍应按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而商业标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审美意义应是抽象而又丰富的,不仅包含着艺术效果,还须使该标识具有识别功能、宣传功能、装载产品质量、商业信誉功能,因此,在作品原创性的保护条件上,应要求商业标识作品比一般美术作品更有独创水平。

  而对于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的思考在于,不同权利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同或者相似客体先后产生著作权和商标权,从而发生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之间产生实际利益相抵触的法律状态。两者的冲突表现在实体和程序方面。

  实体上的冲突指著作权与商标权均具有合法性时,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对抗。程序上的冲突具体指当在先著作权人同时向法院和商标主管机关提出请求时,则可能出现法院判决与商标主管机关的裁定不一致的情形。

  本案即出现了两者的权利冲突。对于解决权利冲突,司法上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在先著作权的保护原则上应没有时间限制,这符合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民事权利的法律特征,但当在后商标权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若在先权利人不作为超过一段时间,或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则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权会受到限制。而对于两者程序方面的冲突,应通过合理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从而促进民行交织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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