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技术网_SEO三人行

seo三人行 > 新闻信息 > 正文

二审撤销原判后重审又以同样证据判罪 一商人再上诉

网络整理:11-04 点击提交给百度收录

    拿到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枝江法院)作出的(2019)鄂058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203号判决书)后,曹诗华的妻子庄女士感到不能理解:这份重审判决并没有查明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方面问题,与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中列出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简直一模一样”。

    今年57岁的曹诗华是宜昌市多家林业公司的股东。2018年11月1日,枝江法院作出(2018)鄂058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100号判决书),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曹诗华不服,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枝江法院重审

    今年9月14日,枝江法院作出203号判决书,同样判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少了一个月。

    10月29日,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因认为枝江法院存在未查清宜昌中院发回重审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曹诗华已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目前,宜昌中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

    有法学专家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中,枝江法院重新审判后作出与被二审撤销判决“高度相似”的判决,“不能说它有问题”,这可能涉及到两级法院对同一案件认识不同的问题。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2年,曹诗华入股湖北龙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入股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周利民占股51%,曹诗华担任公司监事,占股49%。2015年,曹诗华与周利民合伙注册成立枝江龙脉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脉公司)。一年后,该公司注销并进行清算。

    100号判决书显示,枝江法院认为,曹诗华作为龙脉公司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金额达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曹诗华及其辩护人辩称曹诗华没有实际参与清算工作,没有妨害清算行为和后果,曹诗华无罪。经查,曹诗华提供《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安排工作人员注销龙脉公司。该份《清算报告》对龙脉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现有证据证实,截至2018年9月龙脉公司仍欠龙腾公司290.5万元未归还,故应当以妨害清算罪对曹诗华定罪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该院不予采信。

    枝江法院判决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曹诗华不服,向宜昌中院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宜昌中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对曹诗华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彼时,距离一审判决中的刑满释放之日(注:2019年3月6日)还剩下34天。

    同年6月24日,宜昌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枝江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书显示,宜昌中院认为,原判认定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一、原判认定“截至2018年9月龙脉公司仍欠龙腾公司290.5万元未归还”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判认定曹诗华“在公司进行清算时对龙脉公司资产负债表作虚伪记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原判对曹诗华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未查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再以相同证据定罪

    案件发回重审后,枝江法院于9月14日作出203号判决书:曹诗华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拿到这份判决书后,庄女士发现,“22页的判决书,除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辩护律师、诉讼程序、最后的判决结果有所差异外,其他内容与100号判决书可以说一模一样。”

    澎湃新闻对比两份判决书发现,两份判决书中关于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内容、提供的证据完全一致,枝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内容完全一致;203号判决书除了删去一名证人的证言外,证实查明内容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曹诗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与100号判决书中记载的内容完全一致。

    此外,两份判决书记载的关于“本院认为”部分,203号判决书记载的内容仅比100号判决书多出“其中,欠龙腾公司债务为0”一句。

Tags:

转载请标注:我爱技术网_SEO三人行——二审撤销原判后重审又以同样证据判罪 一商人再上诉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