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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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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秋阳(身份证号:35032119720717603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2016年10月9日至2017年1月27日期间租借番禺石基雷良综合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以番禺石基雷良综合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认定非法所得为66973元。你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没收非法所得6697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目前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本机关根据你身份证上住址于2018年5月23日向你邮寄穗卫医罚〔2018〕170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未被签收,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18021028428)〕,逾期即视为送达。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18021028428)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非税缴费”或“代理财政缴费”或者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非税缴费”途径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23号413室

  联系电话:020-83820302、020-83874538

  特此公告。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Tags:广州市(218)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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