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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315,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法律保护?珠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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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杨亮 职业打假人明知东西是假货,故意购买然后通过索赔挣钱,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呢?315当天,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发了3起司法判决案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在已披露的三期案例中,当事人买到假货,不仅没花钱,均获得了赔偿,最高获赔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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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一起案例中,男子张某在珠海某超市购买了一盒“嘉记园陈皮饼”(238克),商品条形码为6946837501935,单价12.8元,购物小票号为110066488,原告发现该食品并未标注生产日期。

张某认为该超市销售无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遂张某请求法院判令:该超市向张某退还货款12.8元并向张某赔偿1000元。

该超市辩称:张某涉嫌知假买假,有欺诈行为,属于恶意诉讼,其主张的不法利益不应得到支持。

金湾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张某提交的银联单、购物小票、增值税发票及视频资料,证实了其曾在该超市处购买了“嘉记园陈皮饼”该种食品。涉案“嘉记园陈皮饼”属于预包装食品,其在外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有关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记载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对其所销售食品的安全负有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及时清理下架。本案诉争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但该超市仍将其陈列在货架上并予以销售,未履行法定的检查注意义务,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张某要求该超市返还价款12.8元及支付赔偿金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知假买假”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官认为,不管是真正的消费者买假索赔,还是知假买假者索赔,对于净化市场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效果是一样的,如果仅是因为索赔者身份的变化,就为那些本身就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抱屈喊冤,实无必要。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起到有效遏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的作用,形成“鲶鱼效应”,同时也侧面鼓励普通消费者去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形成全民打假的局面,最终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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